人才引进--在职人才引进
日期:2020-04-23 浏览

2019年度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指南

政策依据:

《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

《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深人社规〔2016〕23号)

   《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深府函201659号)

 

本指南是办理在职人才引进业务操作指引(不包括引进留学回国人员)

一、 办理时间

全年度工作日

二、 人才引进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

1.身体健康;

2.已在本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符合下款申办条件第1项条件的除外);

3.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活动,无刑事犯罪记录。

(二)申办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

1.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含经全国统考取得),须经过本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4.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技能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非在本市参加考试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含全国、全省统考类),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5.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45周岁以下。

6.按照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测评达到100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

按照前款第1至5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办理;按照第6项条件申请办理人才引进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在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专项计划指标范围内审批办理。

(三)市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获得特殊奖项或表彰人员、投资纳税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驻深单位人员、随军家属等引进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办理方式

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一)单位申办。

用人单位申办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个人申办。

由申请人本人申办在职人才引进手续。

四、重要提示

(一)关于申报年龄和各项条件的计算

人才引进申报年龄及各项条件的截止时间计算,以呈报单位(单位申办方式)或个人(个人申办方式)在人才引进系统最后一次测评提交信息成功为准,在测评提交信息成功时,申请人需具备与所申报信息一致的相关资质。

在撤回修改信息时,请注意申报年龄的问题。如撤回修改后重新测评提交信息,申报年龄及各项条件的计算均以重新提交信息的时间为准。重新测评提交信息后因超龄或其他原因不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人力资源部门不再受理其人才引进申请。年龄计算范例:如申请人19746月1日出生,20195月31日及之前为45周岁以下。

(二)关于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已存在调令信息的问题

根据我市户籍系统管理规定,同一申请人只能存在一条入户指标信息。如果申请人之前曾申办过我市人才引进并获批,再次申报时人才引进系统将会有提示,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以及本人情况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种:1.“曾申报人才引进取得调令但未办理入深户手续。”2.“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之后户口迁出我市,现需再次申报人才引进;或之前曾申报人才引进并入户深圳,后因学历晋升需再次办理毕业生接收。”选择后点击按钮“确认属实,同意作废之前信息并继续申报”进行申报确认后,方可继续申报。本次调令获批时,之前的入户指标信息将作废。第1种未入深户的,之前调令予以撤销;第2种曾入深户的,之前调令改为待查状态,申请人今后在办理退休或其他业务需使用之前调令信息的,可向调令使用部门提供之前的入户证明材料来判定该调令的有效性。

(三)关于申请人人事档案及身份确认问题

申请人及呈报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时,应如实申报调出单位档案情况,档案记载情况选择业务类型(调干、调工、招工)。有人事档案的,需办理人事档案商调手续未如实申报档案情况或未按规定办理档案商调的,相关责任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1.调干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商调到我市具有干部身份的办理调干手续。取得干部身份,主要有以下种途径:

1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由人事或教育有关部门办理接收手续后,获得干部身份。档案中应有:报到证2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具有干部身份(自主择业人员不能异地交流),档案中应有:军官转业审批表3由地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办理录干手续,档案中应有:录干审批表。(录干手续于20013月取消)4经招录的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员,档案中应有:招录审批表等。

2.调工在户籍地有人事档案商调到我市具有工人身份的办理调工手续。取得工人身份,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1通过原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档案中应有:招工审批表(招工通知、吸收固定工审批表,区县劳动部门盖章)等。2技校毕业生由劳动部门办理分配手续,档案中应有由学校和区县劳动部门签发的分配函等。3退伍军人的安置审批文件(区县以上民政局安置办盖章)

3.其他情况办理招工。 

)关于子女信息填写及子女随迁问题

申请人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子女信息时,填报“有随迁子女”的,需填写随迁子女信息,非随迁的子女信息不用填写。申请人填写随迁子女信息时,需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且符合我市子女随迁相关规定,否则在公安部门入户时将无法正常办理。

根据我市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申请随迁的子女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人生育且抚养权归属本人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2.随迁子女需与本人在同一户口本上,且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具备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技师及以上职业等级资格且申请人与随迁子女户口性质一致的(同为城镇户籍或同为农业户籍),可申请办理异地随迁。

五、办理流程 

 

   

(一)网上申报信息并测评。

1.单位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2.个人申办网上申报流程:

  

注意事项:

1.往年曾办理过人才引进立户的呈报单位,需办理年度业务初始化;往年从未办理过人才引进立户的,需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人才引进立户登记指引详见本指南  )。

2.发现信息填报有误的,在材料正式受理前,可撤回修改后重新申报;已受理或已审批的业务无法撤回修改,可在当前业务办结后重新申报。

3.如在我市社保部门参保身份证号码与当前二代身份证号码不一致,且属非正常升位的,须先到市社保部门变更参保身份证号后,再进行系统申报。

4. “毕业院校”“专业”名称未在系统已列出范围之内,可系统选择“其它”后,自行编辑录入。“学习、工作经历”需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至信息申报当月。

5.“调出单位名称”须与公章完全一致。

6.呈报单位及申请人须认真校核已申报信息,如因信息填报错误导致无法正常办理人才引进业务的,责任由本人和呈报单位承担。

扫描申报材料并提交

1.单位申办扫描、提交申报材料流程:

 

 

2.个人申办扫描、提交申报材料流程:  

 

 

注:所有申报材料须在《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标注的受理截止时限内扫描上传并成功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人力资源部门受理、审核、审批。

1.呈报单位/申请人正式提交扫描材料后,系统显示“通过”后,该笔业务已完成受理、审核、审批环节,申请人等待市公安部门短信通知;

2.系统显示“待受理,等待审批结果”的业务,申请人关注系统中的业务进度,如系统显示“审批同意”,申请人等待市公安部门短信通知;

3.系统显示“待受理,需现场提交材料的业务,呈报单位经办人(单位申办)/申请人(个人申办)在《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标注的受理截止时限内,按材料清单提示要求,持本人身份证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如为调工调干的,请先联系调档单位确认已到档审档后,再到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受理人员对申报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申报信息及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受理当日为正式受理申请之日。对于申报信息及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内容,呈报单位按照要求补正相关材料后可再次报送,经审核后给予受理的,则受理当日为受理申请之日。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审批部门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或呈报单位经办人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批决定。

审批文件送达及进度查询 

1.审批文件送达。

申请人经审批同意后,《招、调员工通知》《入户信息卡》《农转非人员信息卡》(农业户籍人员)等信息通过系统推送至市公安部门。业务审批同意后,申请人等待公安部门的短信通知,并按短信要求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如需使用纸质《招、调员工通知》,申请人、呈报单位经办人可登陆人才引进系统自行打印;也可由呈报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按照约定方式(到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领取。

2.进度查询。

单位查询:呈报单位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在“已申报业务进度”栏目的“在职人才引进”中查询已经提交的业务办理进度。

本人查询:申请人登录人才引进系统,在“业务办理状态”栏目中查询业务办理进度。

(五)后续事项

申请人的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应由迁出地相关组织部门出具转移介绍信到我市相应组织部门进行转接。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原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此表在人才引进系统填报信息并提交成功后自动生成,表中所填内容须真实准确,申请人在“本人承诺”处签名,如通过单位申办的业务,同时需由呈报单位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人事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如在户籍地有正式工作关系及人事档案,须如实准确填写调出单位信息,并由调出单位人事经办人签字、加盖公章。

(二)毕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三)毕业证书验证证明仅学历比对不通过人员,根据系统提示补充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1.学历为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在线验证,并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网上核查有效期请选择180天以上(含180天)。查询方式详见附件5申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操作指引)

2.学历为境外学历的,须提供中国教育部出具的《境外高等教育文凭验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其中,市外发证的,还需由呈报单位经办人(单位申办)/申请人(个人申办)到业务受理窗口现场提交原件,属于以下情况的还须提供:

1)持有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须提供含资格审批部门意见的档案材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资格认定通知等)。

2)持有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提供的材料清单见《以非广东省评定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申办人才引进材料指引》(见本指南第  页)。

2.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非在深圳考试取得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须通过本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相应职业技能鉴定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在深圳考试取得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指经参加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考试而取得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技能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在《深圳市技能人才引进紧缺职业目录(2017年)》范围内,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附件1(见本指南第  页)。

3.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目录详见《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附件2《全国统考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执业)资格目录》(见本指南第  页)。

)近五年(2013年至2017年2014年至2018年2015年至2019年)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以上所述技能竞赛文件及相关获奖荣誉证书指在广东省、深圳市、区人力资源部门举办或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

)授权公告日在2018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及年检发票(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以上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发明专利在授权公告日后存在发明人变更情况不能积分。专利年检发票须为知识产权部门出具的年检发票。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投资纳税材料

提交本市税务机关出具的近三年纳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上述最近三个年度指2014年至2016年2015年至2017年2016年至2018年

本人户口本

户口本(首页及相关人员信息页原件或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身份证

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扫描上传人才引进系统

         (十一)人事档案无需扫描上传系统。单位申办且呈报单位有档案保管权的,由呈报单位自行商调并审核;个人申办/单位申办但呈报单位无档案保管权的,申请人(个人申办)/单位经办人(单位申办)需联系呈报表上的档案保管机构商调档案后,由业务受理部门审核。

办理调干及调工的,需审核人事档案。

办理招工的,不需审核人事档案,但通过档案进一步核实申请人信息的,须提供档案材料

注:申请人需在我市人才引进定点体检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由体检医院上传至人才引进系统,申请人无需提交纸质体检表。

体检事项详见关于印发《深圳市拟引进市外人员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深卫人发201355号)(见本指南第 页)。

六、监督管理

根据《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深人社规〔2016〕22号)第十、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呈报单位及申请人应确保申报信息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呈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该呈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经办人5年内均不得办理人才引进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呈报单位为非本单位人员办理在职人才引进的;(二)违反相关规定代办在职人才引进的;(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四)不严格核实申报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五)有行贿、受贿或索贿情形的;(六)有其他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

申请人有申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不予办理人才引进手续,记入本市人才引进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征信系统,5年内不得申办人才引进业务;已领取人才引进审核文件的,予以撤销;已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